岳塘新聞網12月31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)酒后易沖動,飲酒要適量,否則自釀苦酒終得自飲。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,被告人朱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,緩刑一年二個月。
2020年10月8日9時許,被告人朱某下班后在其喝酒過程中,從鄰居口中得知自己養(yǎng)的寵物狗被車壓死了,并且還聽說了被害人黃某知曉相關細節(jié)。于是朱某便找黃某去了解情況,黃某只說是一輛小轎車壓死的,但朱某覺得黃某沒說實話,借著酒勁朱某與黃某發(fā)生了口角,朱某推搡黃某后對其進行毆打,造成黃某面部受傷。經鑒定,黃某所受傷害構成輕傷二級。
法官說法:本案中,被告人朱某在案發(fā)后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,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3萬元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朱某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確有悔罪表現,沒有再犯罪的危險,可以對其宣告緩刑。故意傷害罪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。我國《刑法》規(guī)定: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致人重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法官提醒:飲酒雖然是市民的權利,但約束好自己的行為也是相應的義務,市民朋友在酒后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和行為,切不可讓酒精麻痹自己,倘若酒后口不擇言、行為失控而造成惡性事件發(fā)生,那么等待你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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